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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难点问题解析

7月1日起,税种综合申报即将实行啦!这些热点问答请收好~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6.30

360-216.1

01 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

02 需同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综合申报吗?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综合申报方式申报土地增值税包括哪些范围?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可选择使用综合申报,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为按次申报事项,暂未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04 纳税人选择税种综合申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无须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05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06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07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08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能否选择按照半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09 纳税人选择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相关税种后,需要办理更正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使用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相关税种后,需要办理更正申报的,可通过原申报方式办理更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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