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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难点问题解析

订货单、要货单是否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05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第一条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订货单、要货单需要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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