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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难点问题解析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热点及自行申报操作指南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1.09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知识 

一、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 出售股权;

2. 公司回购股权;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 以股权抵偿债务;

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注意: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范围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温馨提醒: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三、转让股权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之前需要先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五、股权转让收入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及义务 

一、纳税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二、纳税地点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中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纳税义务

1. 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 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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