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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难点问题解析

【问答】哪些项目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07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含以下项目:

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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