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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重难点问题解析

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26


税收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务分析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风电项目自2019年12月开始发电,项目处于试运营期间,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所得税的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所得税上应在2019年12月确认收入,而同时也是项目上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则该项目应自2019年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至于A公司所述2019年1月开具发票和2月实际收款,因实务中开票时间和收款时间,均可能滞后于按税收口径确认收入时间,所以不能据此判断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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