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一步:填写表单
1.基本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请人已预填;
2.选择是否对税收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
3.录入认定居民的企业批准文号、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申请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选择申请年度、纳税年度、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方纳税人英文名称、缔约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5.选择拟享受协议名称、拟享受协议条款;
6.录入拟享受协议收入金额、预计减免税金额;
7.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选填信息,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传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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